各位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请审议。
本次修订的内容如下:
修订一: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订为:第三条 公司于
修订二: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31,53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
现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75,53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
修订三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现修订为: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修订四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1,53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1,530,000股,无其他种类股。
现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175,530,000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五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修订后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修订六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三十二条增加一项,修订后为: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的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修订七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条(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八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九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条增加两款,修订后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修订十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订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修订十一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条增加一款,为第五款,修订后第一百一十条第五款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修订十二
原《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留空的公司指定刊登公告的媒体均修订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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