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于《关于成立星网锐捷(香港)有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成立星网锐捷(香港)有限公司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200万港币成立该全资子公司是董事会的权限职责,符合决策程序,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
2、对于《关于向子公司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资1200万元是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符合程序,有利于提升该子公司的竞争力。
3、对于《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用超额募集资金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生产经营。
4、对于《关于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用超募资金中的5,000万元用于提前归还部分银行贷款的行为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对于《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人民币62,783,849.41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6、对于《关于董事黄爱武先生辞职的议案》,我们同意黄爱武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该辞职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对于《关于增选卢文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我们同意增选卢文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我们认为该增选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卢文胜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卢文胜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魏书松
邱文溢
洪 波
黄 舒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