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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2011-30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20


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2011-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9点在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167号融侨水乡酒店主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奕豪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2795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9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新当选的公司董事为:黄奕豪先生、阮加勇先生、林冰女士、郑维宏先生、杨坚平先生、黄旭晖女士、林腾蛟先生、林贻辉先生、黄颂恩先生、江为良先生、贺颖奇先生、陈壮先生共计12人。其中:黄颂恩先生、江为良先生、贺颖奇先生、陈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各位董事人选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黄奕豪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阮加勇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林冰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郑维宏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选举杨坚平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选举黄旭晖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选举林腾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选举林贻辉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选举黄颂恩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选举江为良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选举贺颖奇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选举陈壮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届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新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为:李震先生、陈震东先生,共计2人。

  各位股东代表监事人选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震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选举陈震东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赞成票2279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李震先生、陈震东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田中敏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届监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刘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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