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公司字[2012]10号文件的要求,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四)公司财务部经理;
(五)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本公司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的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第三条 以上监控对象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及更新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二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本项工作的内部自查,建立各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适时更新。
第五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有关资料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新媒体内容的监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并于第一时间由指定的专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七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常性地做好新媒体的作用及影响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初将该项培训工作列入公司全年培训计划。公司全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四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九条 公司将新媒体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考核范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整理及保管情况、公司及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以作为各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查,凡是涉及到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落实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处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上报公司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