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我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的通知》、福建证监局《关于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自我培训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提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网络通讯研究院院长等其他高管、公司主要行政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内容包括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应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培训。
第十条 公司主要行政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培训要求为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增强信息保密意识。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职期间,根据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邮件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 证券部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提前作出培训计划报董事长或董秘,同意后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安排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福建证监局报备当年的自主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详细列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师资安排等主要内容。保荐机构应参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自主培训计划,并承担部分授课任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自主培训可以抵免参训董事、监事相应学时的集中培训,但可抵免学时每年不超过8个学时。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内部信息传递方式递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此相关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第五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的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福建省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组织培训时,应做好培训的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9日